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补栽或采取丰卜救措施,并处以实际损失三至五倍的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从重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情节较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九)项规定的,除责令其采取救护措施外,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护任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制止和查处有损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异地绿化建设费、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后,报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