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群众性技术培训;
(五)试验、示范、推广新技术;
(六)总结、交流科技应用新成果、新经验;
(七)传授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技术;
(八)对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农事站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农事站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必须经过县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鉴定,方可实施。
第十条 农事站人员推广农业技术应遵守职业道德,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不得以职权之便牟取私利。
农事站从事技术工作,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均实行无偿服务。
第十一条 农事站应负责组织村级农业科技活动小组;扶持农民成立技术协会、产业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培植发展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并帮助他们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农事站应做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执法的农事站,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搞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利益。
第十三条 农事站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下,按照各自职责,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森林、水面、草场、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事站应建立工程、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资产报废或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农事站自购或乡镇人民政府购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及县以上部门投入和援助的,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农事站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苗木、种畜禽、鱼种(苗)、农药、兽药、化肥、农用薄膜、饲料、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农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七条 农事站可以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创办经济实体,增强自身实力,强化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