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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

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
 (1998年8月8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农业事业站(以下简称农事站)管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工作站、畜牧兽医站、水利水保(含渔业)工作站、农机管理站、多种经营站。
  第三条 农事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农业事业单位,受县(含顺城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农事站的管理。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从乡镇行政区域规模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选择建站形式。以建专业站为主,弱势产业或区域规模较小的乡镇可以建综合站。
  第五条 农事站主要职责是:
  (一)推广农业技术;
  (二)进行专业管理;
  (三)开展经营服务;
  (四)宣传、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章 技术推广

  第六条 农事站应以技术推广为工作重点,把先进农业技术传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
  第七条 农事站推广农业技术应遵守适用性、先进性、效益性和生产者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农事站应提供下列技术服务:
  (一)普及科学知识;
  (二)提供技术信息;
  (三)开展科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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