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应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逾期不修剪、处理的,管线主管单位可以自行修剪、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主管(所有)单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在五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严禁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商业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的,须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到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必须恢复绿地。
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摊点,确需设置的,由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数量、范围、期限,由同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置临时商业摊点,不得占用草坪;绿篱及绿化设施,不得影响游览观瞻。
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绿化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
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权属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地内义务栽植的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使用土地的单位所有;
(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权属的树木外,其他树木的权属,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