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清理绿化用地,并在一年内完成绿化工程。
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来源:
(一)属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重大绿化项目,由同级财政拨付;
(二)属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项目,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绿化资金中拨付;
(三)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其中,超过十八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百分之一,十八层以下的建筑项目及道路绿化建设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百分之三;
(四)属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庭院绿地内的绿化项目,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属本条(一)、(二)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项目,由权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现属集体所有的,可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苗木,集体单位负责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共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