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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 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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