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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考查材料和任命理由;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报告,回答询问,或者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被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
  罢免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依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和初步审议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继续审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和初步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论证、修改,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修改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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