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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18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工作实践和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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