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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199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四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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