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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八条中“邮票”的规定。
  二、删去第五十条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三、删去第五十六条中“违法所得”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邮电通信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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