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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
 (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决定对《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加强献血、输血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用血需求,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三、第三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和医疗机构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第四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开展有关献血的宣传。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五、第五条修改为: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或本辖区公民无偿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公民参加献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六条。
  七、第七条改作第六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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