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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7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级以上
 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
 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的决定
 (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可不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
  二、第二条第二款删去“至少”二字,增加“应当”二字,修改为:“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三、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删去第三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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