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7日)废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级以上
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
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的决定
(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可不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
二、第二条第二款删去“至少”二字,增加“应当”二字,修改为:“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三、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删去第三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