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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1998修正)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承担造林绿化任务,实行划片定点,包栽包活,限期绿化的办法。
  凡承担义务植树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每人每年均应完成义务植树3至5棵的任务。
  对未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绿化委员会按规定征收绿化费。
  第八条 造林绿化所需经费,采取以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单位、集体、个人多渠道集资解决的办法。
  第九条 造林绿化应当兼顾农、林、牧等各业的发展,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因地制宜地种植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第十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林业专业队伍或乡、村林场,扶持重点户、专业户承包造林。
  公路两旁的绿化,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划给附近乡村负责营造。
  小片分散的宜林地可以划给农户限期造林绿化。逾期不造的,可以另包他人,并收取绿化延误费。
  四旁植树,必须按要求栽植,不得影响交通、水利、线路和他人利益。
  第十—条 南大山及北山天然林列为全县重点保护的水源涵养林和植树造林重点工程,依法加强管护。
  第十二条 林区乡(镇)和国营林场都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制度,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严格用火管理。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警戒期。
  第十三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林区采石、挖沙、采金、取土和开垦荒地。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护林防火、林业生产设施和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和幼林区放牧、砍柴和采挖药材。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狩猎、从事林副业生产和收购林副产品。
  进入林区非法狩猎的,依照《青海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采伐更新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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