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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三)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四)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五)居住自有房屋的,由本人持有关证件申报。
  第七条 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包庇犯罪,不得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八条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累计超过1年的,应在最后一次延期期满前10日内重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变更住址的,应及时到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跨区变更住址的须交回暂住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丢失的,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动、工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劳务、经营手续时,应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本州暂住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州内农牧民进入城镇办企业2年以上,在州、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务工3年以上,或者在城镇有合法的非农非牧职业、有稳定的收入、有固定住所的;
  (二)州外人员进入本州城镇经商办企业,连续4年营业或一次性投资50000元以上,投资期满3年的;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处但无常住户口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家属为农村户口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四)有农村户口的州外人员与本地有城镇户口的人员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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