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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1997年10月28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对教唆人按本规定处罚。”
  二、第十条修改为:“实施处罚时,执罚人员必须按规定出具罚没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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