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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失效]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清扫积雪义务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每处(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暂扣物品,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加工、修理、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禽类每只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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