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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

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水河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金水河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金水河滨河公园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金水河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服从城市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 金水河滨河公园为开放式公园,游人免费入园。
  金水河滨河公园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水清、常绿、景美。
  第五条 市金水河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金水河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金水河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与管理;
  (三)负责公园内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四)负责公园的水源开发和水体保护。
  金水河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受市金水河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金水河滨河公园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金水河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七条 沿金水河滨河公园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金水河滨河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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