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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
 (1998年4月1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一)本市市区;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郑州新郑机场;
  (四)黄河游览区;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的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在限养区内,未经登记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养犬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畜牧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同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养犬管理与防疫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养犬,应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养犬证和犬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养犬证,应到市畜牧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第八条 每户居(村)民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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