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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决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
 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
 推进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决议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制化进程,用法律保障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大目标的实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我们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为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目前党的农村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很好落实,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基础设施薄弱。贯彻落实《决定》,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要从各个方面做大量的艰苦工作,而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则是实现《决定》提出的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是稳定和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障农业投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是推进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农村稳定的可靠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应当提高对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程,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工作。
  二、加强农业和农村立法,为贯彻落实《决定》捉供法律保障。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搞好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省人大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市、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决定》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农业和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着眼于稳定和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科教兴农,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保障农村稳定,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调整和充实立法规划,明确立法重点,进一步加快农业和农村立法步伐,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立法的重点:一是抓紧制定土地承包管理条例,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得到落实;二是修订和完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三是制定《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更好地依法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积极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使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四是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加强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行为,使集体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五是修订和完善土地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六是抓紧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依法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同时对那些不符合《决定》精神、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立法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广泛听取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要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法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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