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六、第六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自治县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军事机关,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和组织管理。”
  七、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负责了解和掌握国防教育的情况,对辖区内的国防教育活动予以指导”;第(三)项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高等院校和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结合军事训练接受重点教育,各类初级中等学校和小学校的学生接受普及教育,其国防教育的课程设置和内容安排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九、第十条修改为:“普及教育的对象要懂得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
  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规、国防科技、国防经济等专业知识和一般军事技能。”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英雄模范人物和国防教育专业教师。”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国防师资培训。”
  十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的国防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军事机关协助,各学校具体实施。”
  增加第三款:“支持、帮助社会和学校搞好国防教育是各级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义务。”
  十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干部学校、职工学校及其他文化活动场所,进行国防知识的教育和基础训练。”
  十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防教育的需要,制定规划,积极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十四、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