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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8年11月6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 的决定
        (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国防教育是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提高公民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素质所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
  四、原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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