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8年11月6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 的决定
(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
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
河北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名称修改为:“
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国防教育是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提高公民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素质所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
四、原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