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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8修正)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选民学习、贯彻执行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依法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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