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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6)(发布日期:2006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28日)修正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了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人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乡级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或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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