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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于1998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乡级、1998年县级两次换届选举的实践,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正:
一、由原来的20条改为10章48条。
二、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关于确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关于确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关于分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规定;关于选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关于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关于选民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关于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关于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关于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有关规定;关于代表的补选和罢免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增加了第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在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现行《细则》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原第二条(现第一条)增加一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驻军团或团级以上的单位的领导机关协商确定。”改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删去了原第八条。原第十条(现第十七条)(一项)增加“在职上学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登记”。原第十三条(现第二十三条)中删去“反革命案或者其他”的文字。原第十九条(现第四十七条)改为“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开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分别编制预算,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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