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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号)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6日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竞赛、训练、教学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施,遵守体育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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