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6日)修改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7日通过,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7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设防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震防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的宣传教育,普及抗震知识,对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