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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8年5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二。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如有必要,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照本规则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对于末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决定办理,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七、第三十一条中的“人事选举委员会”修改为:“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八、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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