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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8年3月25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8年3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作为第一章总则,以后各章序号相应改变。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四、第十一条中“应当出席会议”修改为:“必须出席会议”。
  五、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交付表决,但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受此限。”
  六、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两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办事机构进行修改,并向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 
  七、第十七条第三款变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批准的地方:陇规,主要审议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不抵触,即可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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