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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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