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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以外的单位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
  人才中介机构以外的单位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在交流会举行的十五日前,将举办方案报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资质、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交流会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传播媒体刊播招聘人才信息,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必须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不得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不得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聘用的人员。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当向人才中介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履历和身份证、学历、职称、业绩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拟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的人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对符合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予以同意;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所在单位应当于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的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人才流动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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