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修改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于2001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9日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行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的招聘应聘、中介服务以及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或者管理特长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个人自主择业和单位自主用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布局合理、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人才交流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