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三)政府、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五)政府、政府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
(六)政府、政府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七)政府、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事项;
(八)政府、政府部门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九)公务员考试录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类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等人事事项;
(十)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有关情况;
(四)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政务公开前,政府部门应当将公开的具体内容报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下一级政府应当将公开的具体内容报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由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墙报公示;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发布公益广告;
(四)实行政务通报;
(五)举行政务听证会;
(六)建立政务信息网络;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三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