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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2001年9月11日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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