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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1修订)

  单位保卫组织的设立、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品行端正,一般应当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单位治安保卫组织的负责人和重要岗位的保卫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
  第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组织及保卫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
  (二)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宣传教育,调解和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
  (五)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六)向单位负责人、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与本单位有关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三)涉密产品和各种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鉴、财务资料、现金、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以及重要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六)消防安全制度;
  (七)其他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设施。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设施在设计会审、竣工验收时,安装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病毒和有害菌种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二条 单位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扰乱本单位正常秩序,侵害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正在实行犯罪的人员,应当立即扭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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