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7日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治安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按照自主管理、积极防范、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计划,完成公安机关部署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治安保卫任务,维护单位的治安秩序和稳定;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落实保卫组织、保卫人员、经费等保障事项;
(三)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实施治安防范措施以及治安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整改;
(四)就治安保卫工作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纳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大型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治安保卫工作形式,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