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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 8月14日
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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