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四、《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六、《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
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
(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2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