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四、《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六、《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
       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
     (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2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