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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0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8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3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或者交有关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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