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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0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8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3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二、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或”修改为“或者”,第二项修改为:“(二)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第三章的题目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修改为:“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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