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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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