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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不称职的村民代表由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的议题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3日公开。村民代表在会前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对村民代表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所代表的村民进行传达。
  村民代表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
  召开村民代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民主监督理财小组。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从有群众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文化和会计知识,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对任期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难以胜任工作的,村民会议可以调整。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定期检查村务公开落实情况,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村民委员会进行整改,定期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审核结果。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除法律规定的公开事项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
  (一)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由村财务开支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及其他待遇、外出学习考察以及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三)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占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和发放情况;
  (六)农转非情况;
  (七)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村明显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村务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闭路电视、刊物等辅助形式。
  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查询,并作好答复工作。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应当做好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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