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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一)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二)试运行报告;
  (三)初验报告;
  (四)竣工报告;
  (五)竣工资料和图纸;
  (六)审批部门填发的工程审查文件、备忘录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技防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不合格企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工程验收意见,批准工程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外省市企业承接本市技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的,须持下列材料到市技防办进行资质备案并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的审批手续:
  (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级技防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证明公函;
  (二)与在京具有相应工程资质单位签署的工程维修维护委托协议。

第五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承建企业对工程项目和图纸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将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人员记录在工程档案中。
  第二十九条 承接技防工程的企业在该工程投入使用后负有维护责任,在接到维修报告时应按时限或合同要求组织维修。
  第三十条 承接技防工程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使用的进口器材应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使用技防工程的单位,要接受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京公技防字〔1999〕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资质等级升级条件表



┌──┬───┬───────┬─────────────┬─────┐
│资质│注册 │       │             │ 工程质量 │
│级别│资金 │ 工程数量要求 │   技术人员要求    │  管理  │
│  │万元 │       │             │     │
├──┼───┼───────┼─────────────┼─────┤
│  │   │200万元以上│从事防盗报警网络、电视监控│     │
│  │   │工程竣工4个;│、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     │
│  │   │50万元以上工│管线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维│     │
│一级│200│程竣工6个  │修、工程概预算或相关专业工│     │
│  │   │       │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
│  │   │       │其中高工3人,工程师6人,│     │
│  │   │       │初级职称技术人员6人   │有专职质量│
├──┼───┼───────┼─────────────┤监督部门、│
│  │   │100万元以上│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完整的工程│
│  │   │工程竣工2个;│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质量管理手│
│  │   │50万元以上工│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维修、│册和工程维│
│二级│100│程竣工5个  │工程概预算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修手册以及│
│  │   │       │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应的施工│
│  │   │       │高工2人,工程师5人,初级│设备、调试│
│  │   │       │职称技术人员3人     │维修设备和│
├──┼───┼───────┼─────────────┤上岗培训手│
│  │   │暂三级一年内完│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计│册    │
│  │   │成30万元以上│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     │
│  │   │工程1个并工程│试、工程维修、工程概预算或│     │
│三级│50 │额度超过60万│相关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     │
│  │   │元      │于5人,其中高工1人,工程│     │
│  │   │       │师2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2│     │
│  │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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