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合同文本;
(二)全套正式施工蓝图;
(三)报审材料依据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6.2至6.3的内容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设计,包括:设计任务书、现场勘察记录、设计方案、系统工作原理、设备器材清单、中心控制设备和各种探测器、监控器材极其他前端装置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2、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包括:探测器布防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及分系统连线图、管线要求及管线敷设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
3、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4、指定中介机构对工程方案的评估意见。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装订规格为20厘米×30厘米。
第二十二条 技防管理部门受理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方案的审核,通报审核结果。
经市技防办审批的工程、开工前工程施工企业持开工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或保卫关系隶属的技防管理部门登记备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初验后,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持审批部门出具的检验委托书,备齐下列材料,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系统检验:
(一)技防工程甲乙方合同副本以及补充文件复印件1份;
(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1份;
(三)技防工程系统操作说明书1份;
(四)技防工程审批材料(表)4份;
(五)技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名称、数量、产品单价)1份;
(六)技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的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商检合格证书及安全认证证书的影印件各1份。
第二十四条 下列工程需要系统检验:
(一)单位分险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二)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
(三)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综合系统工程;
(四)投资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报警工程。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企业向原审批部门送交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