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暂三级资质企业当年应完成工程定额60万元。
市技防办根据企业完成工程总额数量及工程质量,进行年审,对合格企业核发下年度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具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年审时可根据升级条件和自身业绩提出申报上一级资质;申请升级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材料。
第十四条 晋升资质等级条件(见附件)。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予以降级处理:
(一)未达到本级年度工程定额的;
(二)偷工减料及工程投入使用后不能及时维修的;
(三)单项工程系统检测、验收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遇有下列情况视为无效:
(一)企业停产、转产、解散;
(二)在15日内,未到市技防办办理企业办公地址、电话、邮编或联系人变更手续;
(三)在15日内,未到市技防办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改组或法人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取消其年审资格:
(一)未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施工的;
(二)企业在年审材料中,弄虚作假、虚报业绩。
第十八条 转让、借用、变造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取消其年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办资质证书。
第四章 工程审批
第十九条 技防工程应由技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付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审批权限如下:
(一)市技防办负责审批下列工程:
1、投资额为三十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2、分险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单位的工程。
(二)其他技防工程分别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技防办或保卫关系隶属的局(处)技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设计、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审批权限,向相关技防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填写《北京市安全防范工程报申表》,并提供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