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资质等级分为暂三级、三级、二级、一级。
第八条 按照下列要求申办资质等级证书:
(一)申办企业向市技防办递交申请报告;
(二)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市技防办组织的技防工程资质培训班;
(三)申办企业至少有3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企业填写《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申请表》,并附加如下材料:
1、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在京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人员登记表;
4、企业管理人员(法人、正副总经理、财会、文秘)、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5、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
6、企业组织结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制文件;
7、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手册及质量保障体系文件;
8、企业简介材料。
第九条 核发工程资质等级证书。
市技防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答复。审查合格,由市技防办出具暂三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进入暂三级,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20日内,可以申报三级资质等级资格,逾期10天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条 市技防办对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资格实行年审制度。证书有效期四年,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材料申报期为当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10天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取消其年审资格。
第十一条 参加年审的企业向市技防办报送如下材料:
(一)工程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防工程统计表和相应的安装状况统计表(经检验、验收工程的材料有效);
(四)本市工程附《北京市安全防范工程报申表》,外地工程附检验、验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五)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二条 各级资质企业的年工程定额标准:
1、一级资质企业当年应完成工程定额300万元;
2、二级资质企业当年应完成工程定额200万元;
3、三级资质企业当年应完成工程定额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