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京公技防字〔2001〕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依据《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用于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使用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防办)是全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实行审批制度;
(二)对部分技防工程的开工和投入使用实行审批验收制度;
(三)对外地企业在京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四)指导市局所属各单位技防管理部门的技防工程管理工作;
(五)依据《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局所属单位技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部分技防工程实行审批验收制度;
(二)对经市技防办审批的技防工程实行登记备查制度并参与工程验收;
(三)对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的施工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五)在市局指导下开展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六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实行等级资格制度。凡在本市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市技防办核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质等级证书,方可承接技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