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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闲置土地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认定。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七条 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限期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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