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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管理是指:
  “(一)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
  “(三)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从其规定。”
  二、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促进先进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三、删去第六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职责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履行。”
  五、第九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海关、交通、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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