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印发
川办发〔2001〕7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派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省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计委确定,或由省计委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3至4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在省计委或省级有关部门的现职公务员中选拔。
第五条 省计委设立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对建设项目一般每年进行1至2次现场稽察,对其中的少数项目从招标投标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稽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