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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6、加强招商引资的项目库建设。有关部门要规范和完善项目库资料编制,定期发布信息,搞好服务。对每一个具体项目,要结合实际,本着有利经济发展和合作“双赢”的原则,一事一议,一项一策。
  7、各级要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办法,认真筹划,讲求实效,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地搞好招商引资活动。省里每年在海内外举办1-2次“农产品展销暨招商引资会”。农业和外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扶持壮大外向型龙头企业
  1、外向型农业要靠强有力的龙头企业带动。要切实支持产品有竞争力、技术有发展前途、对农户和行业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发展。省和各地都要下功夫办好重点,分层次抓,集中力量抓一个成一个。当前要突出抓好贸易和食品加工方面的龙头企业,以帮助农民解决产品卖难问题。
  2、发展外向型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必须发挥各地优势,对有出口或有出口潜力的农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形成有规模的生产基地。“十五”期间,各级都要择优扶持抓好若干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
  3、对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外向度高的龙头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发行股票和上市。
  4、实行优惠政策。第一,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按国家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以下四种情况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龙头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第二,对于龙头企业引进农产品加工设备,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除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龙头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按国产发〔1999〕171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退税。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积极支持,优先出口退税。第三,鼓励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可按照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5、对各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条件每两年评定一次,有进有出,滚动发展。对成绩突出,出口贡献大的龙头企业实行奖励。
  三、继续组织农村劳力外出务工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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